我要投稿 加入会员 忘记密码 企业邮局                            新闻热线:0554-6645531              

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来源:广电总局  加入时间:2007-1-12 11:24:29  编辑:小新 责任编辑:冰峰  点击次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  (四)有必要的场所。
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发送给好友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相关新闻:
国务院会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8号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6年出台七大汽车政策法规 驱动车市风向

 

  主办:淮南市广播电视局   版权所有:淮南新闻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205137
淮南新闻网登记备案号   06011 皖ICP备06000649号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E-mail: gdjwm@126.com
欢迎各大媒体转载 转载请注明 ( 来源淮南新闻网 ) 谢谢您对淮南新闻网的支持